成都成醫一附院護士學校辦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成都成醫一附院護士學校。
第二條 本單位舉辦者是成都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自愿舉辦的非營利性教育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對投入本單位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所有資產由本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于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單位開展黨的工作。
本單位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單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單位的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實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合理收費、及時披露信息,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本單位設立的目的:培養適應國家老齡事業發展需要,具有護理技術和現代服務理念的“老年護理”技能型人才。
第五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金牛區教育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金牛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單位依法登記的辦學地址是:成都市金牛區蓉都大道天回路601號,郵政編碼:610083。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范圍
第八條 本單位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叁佰萬元整,具體信息如下:
舉辦者姓名/名稱 |
出資額
(萬元)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資產來源 |
資產性質 |
成都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 |
300 |
貨幣 |
2015.07.02 |
自籌 |
非財政性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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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單位的辦學范圍:
(一)辦學規模:教學班 30個,在校生總數1200人。
(二)辦學層次:中等教育。
(三)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初中生、高中生、高中畢業生或成人,學習期限為3年。
(四)本單位性質為民辦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管理體制為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理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等人員組成。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本單位章程。
(二)制定發展規劃及業務活動計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三)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長和確認由校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本單位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決定年度工作計劃、預決算和年度總結。
(四)第十一條所涉及的內容時。
(五)本單位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五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監)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學校重大事項決定,理事成員簽名通過的會議紀要一式三份,分別及時報送成都市金牛區教育局和成都市金牛區民政局各一份。理事會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校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校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5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本單位從業人員中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要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并向成都市金牛區教育局和成都市金牛區民政局報告。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職工代表大會和重要行政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無記名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單位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職工培訓計劃。
(三)審議財務預決算。
(四)審議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五)評議、監督單位各級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職工中黨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在報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三、支持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
五、領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團結凝聚職工群眾,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后)向成都市金牛區教育局和成都市金牛區民政局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教職工、學生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招生、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或成員變更的。
(八)涉及學?;I備或正式設立、變更、終止事項的。
(九)擬對外發布廣告宣傳的。
(十)其它重大事項。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教育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本單位明確產權關系,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監督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帳,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的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三條 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會計、出納實行親屬回避制,回避舉辦者主要成員。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按照民間組織年檢的有關規定,自覺按規定時間接受成都市金牛區民政局組織的年度登記檢查;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成都市金牛區教育局相關規定報送年度報告并接受成都市金牛區教育局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成都市金牛區教育局備案,30日內報成都市金牛區民政局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或根據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辦學的。
(三)無債權債務自行解散(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
(四)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
(五)被成都市金牛區教育局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六)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自行要求終止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四十條 本單位自行終止的,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成都市金牛區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依法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本單位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終止辦學手續。本單位終止后,應及時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上繳審批機關,并向成都市金牛區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19年 11月 06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成都市金牛區教育局備案,并報成都市金牛區民政局核準生效。